如何透過公司清盤呈請追討商業欠款:香港企業指南

TL;DR: 債權人需在債務人逾21天未償還法定要求償債書後,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盤呈請,經聆訊獲頒清盤令後由清盤人變賣資產抵債。.

  • 法律程序需時1至2個月才能完成清盤呈請聆訊並獲發法庭命令。.
  • 除非債務金額存在實質法律爭議,否則貿然呈請可能被法庭撤銷並需支付高昂訟費。.
  • 建議債權人先發出追債信,若無效再委託專業團隊評估資產狀況並啟動呈請。.
  • 市場律師代理服務費約800至10,000美元,另需預繳破產管理署按金及規費。.
    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請公司倒閉(清盤呈請)是追討收唔返的數(壞賬)的法律途徑之一,債權人需先發出追債信(Demand Letter),若欠債的人(債務人)在21天內未還款,即可啟動程序。啟動清盤呈請的費用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與律師服務範疇,若追討順利可大幅提高回款效率。企業應先判斷債務金額、對方還款意願與資產狀況,再決定走催收、協商還是清盤呈請,才能在可控成本下促使債務人清償債務。